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177號
TPDV,114,訴,3177,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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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1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約定(本
院卷第13、21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
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向原告線上申辦信用貸款新臺幣
(下同)70萬元,並簽訂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
113年11月14日至120年11月13日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
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9.86%計算。詎被告
繳納本息至113年12月13日後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9萬4
,46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二)被告復於113年11月26日向原告線上申辦信用貸款7萬元,並
簽訂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26日至120
年11月25日止,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
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3.86%計算。詎被告僅部分還款278元即
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
付。
(三)被告復於111年5月1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14年4月12日止尚欠本金共計
2萬7,165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被告
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 利率查詢、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 、債權額計算書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1至41頁),內容互核 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 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迄日 週年利率 1 小額信貸 69萬5,360元 69萬4,460元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7% 2 小額信貸 7萬0,622元 7萬元 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57% 3 信用卡 2萬9,027元 7,853元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5% 1萬9,312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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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