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052號
TPDV,114,訴,3052,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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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52號
原 告 陳侑敏
被 告 洪維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正,補
正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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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