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974號
TPDV,114,訴,2974,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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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9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豪

被 告 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70,0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56,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
幣2,870,0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皇喜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皇喜公司)於民國
112年8月2日邀同被告陳偉豪劉桂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7日起
至115年8月7日止,皇喜公司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
貸放日起按伊公告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週年利率3.31%
計算(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5.02%,即1.71%+3.31%=5.02%
);遲延繳納時,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逾期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不論本金或利息如
有一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皇喜公司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借款本金2,870,057元,
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陳偉豪劉桂香為上



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皇喜公司連帶負返還之責,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70,0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 類第11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 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 查詢結果、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3至4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皇喜公司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經全部 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 償,而陳偉豪劉桂香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規 定,被告自應負連帶返還上開借款之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㈠ 2,870,057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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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