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25號
原 告 胡正宏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雋恒(原名沈榮嵩)即晶采高品質培育貓舍負
責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86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7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270,315元(本金1,700,000元、起訴前利息57
0,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76元,原告起訴僅繳納2
1,390元,尚應補繳6,786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