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522號
TPDV,114,訴,2522,202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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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2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鄭哲銘


被 告 沈興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編號1計息本金欄「12萬55元」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12萬55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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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