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15號
TPDV,114,訴,221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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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5號
原 告 虹邦國際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君妮
訴訟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彭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2萬2,08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
9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66萬5,705元,並自判決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86萬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03
年6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利息,其數額
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322萬2,085元(計算式:166萬5,705元+155萬6,380元=322
萬2,085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
,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查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
日期為113年11月15日,核屬前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
前繫屬法院之案件,依前揭說明,本件即應以修正前之法律
規定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97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
費1萬2880元外,尚應補繳2萬97元(計算式:3萬2,977元-1
萬2,880元=2萬9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2萬2,000元) 1 利息 16萬1,000元 103年6月1日 113年11月14日 (10+167/365) 5% 8萬4,183.15元 2 利息 86萬1,000元 103年6月1日 113年11月14日 (10+167/365) 5% 45萬196.85元 小計 53萬4,380元 合計 155萬6,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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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