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亞洲奇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妡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 街00號00樓之0
指定送達處所:桃園市○○路00號0樓 之0
被上訴人 林犁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4萬元(計算式:79,500元×
12月×10=9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67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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