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259號
TPDV,114,訴,1259,20250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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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陳裕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百川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59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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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