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柳欣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翊廷、邱嵱竧間退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