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47號
TPDV,114,補,1947,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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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楊医博



被 告 汪小英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603元(計算式:系爭
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層數15層,計算至起訴時屋齡13年2
月,總面積55.91平方公尺,估算其交易價值為2,870,603元,此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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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