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9號
原 告 歐美廷
訴訟代理人 戴羽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0,98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