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16號
TPDV,114,補,1916,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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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16號
原 告 方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緯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4萬7,0
00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74萬7,000元+聲明第2項120萬元=194
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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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