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鼎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佳呈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69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755元。原告前聲請就上開事件為調解,並
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
訟費用之一部,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755元,茲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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