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56號
TPDV,114,補,1856,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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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恆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湘盈
訴訟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
被 告 張盈婕
楊弼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
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
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被
張盈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5,1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楊弼涵應給付原告99萬5,1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前
二項債務,如其中任一項被告已履行給付時,他項被告於該被告
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
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金
額均為99萬5,1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萬5,1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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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