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41號
TPDV,114,補,1841,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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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原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1,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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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