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16號
TPDV,114,補,181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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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陳柏檜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訓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144之1號3樓房屋拆
除後,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本件暫以原告所主張遭占用之
面積30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萬元(計算
式:土地公告現值162,000元/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486萬元,
待地政機關測量後仍應依實際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36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
尚欠56,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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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