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詹吉雄
特別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貞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