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被 告 王定功
陳春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