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49號
TPDV,114,補,1749,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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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楊雪雯

被 告 陳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
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
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為債權人,其主張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36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5月7日製作之
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68
,123元,改分配予原告。因此原告得增加分配額為上開金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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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