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40號
TPDV,114,補,1740,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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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曾敏睿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施東昇律師
被 告 郭思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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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