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 告 江致遠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鄧宗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本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6,700
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72,993元,共計7,979,69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4,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