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65號
TPDV,114,補,1665,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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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65號
原 告 陳金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覃麗麗潘秋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
000元(含覃麗麗應給付原告703,000元及潘秋成應給付原告1,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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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