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6號
原 告 林孟賢
被 告 林冠廷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
0樓建物與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查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建物與坐落土地於113年9月2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
幣(下同)2,65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
料在卷可憑,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6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萬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