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張宏名
被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憶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消費契約履行保固義務(更換電池)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100元(原告請求被告履行保固義務更換新電池之iPad
Pro 11, 4GEN, WIFI, 256GB, GRAY產品價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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