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87號
TPDV,114,補,1587,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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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 告 王月容
王志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9萬2,979元(本
金1,745萬元+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11日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金額424萬2,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萬1,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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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