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62號
TPDV,114,補,1562,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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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林邦子

法定代理人 張嘉銘
張嘉珍

張嘉峰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蘇冠榮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萬3,0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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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