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王琮閔
王子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陳筑鈞律師
被 告 大直寧境香檳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文吉
訴訟代理人 楊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8,0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