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陳欣也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林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263元(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予原告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
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0元×被告地上物占用面積52.89平方公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