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趙榮貴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對債務
人周秀英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1,792元(本金86萬元
+計算至起訴之日即114年6月3日之利息共1,641,792元,見卷附
請求項目試算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250萬1,7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