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倫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莊友翔律師
鄒熙華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之新修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亦即請求起訴
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於114年5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
起訴前一日即114年5月28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基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9萬9,084元(計
算式詳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8,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11萬2,862元) 1 利息 4,911萬2,862元 113年3月26日 114年5月28日 (1+64/365) 5% 288萬6,221.62元 小計 288萬6,221.62元 本金+利息合計 5,199萬9,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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