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431號
TPDV,114,補,1431,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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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 告 宋明芬

訴訟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
被 告 王一帆
王雯生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王力加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
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
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
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坐落
附表不動產標示欄所示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上如附表抵
押權欄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
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文字
業按起訴狀意旨修正)。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為系爭抵押權
,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除去侵害
請求權,為因財產權涉訟,該等訴訟標的均無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即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與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總金額,二者較低者為準;又原告就前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
的利益同一,爰不重複核計,而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一)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而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211.8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
積177.9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33.81平方公尺=211.8平方
公尺】之第2層樓住宅房屋,自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鄰近系爭不動產與
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同、屋齡相近等之不動產於民國113
年5月至114年5月期間之交易共有7筆,其平均交易價格每平
方公尺為22萬5,200元,核其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
)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
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
之依據,依此標準計算,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4,769
萬7,360元(計算式:22萬5,200元×211.8平方公尺=4,769萬
7,360元)。
(三)兩相比較,系爭不動產之價額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
金額,應以較低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
附表:不動產及抵押權詳目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 內容 編號 內容 1.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1 1.權利種類:抵押權 2.字號:中山字第042640號 3.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4.權利人:許玲珠 5.登記原因:繼承 6.債權額比例:4分之1 7.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萬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090年4月22日至民國091年4月21日 9.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宋明芬曾啟華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20000分之334 2 1.權利種類:抵押權 2.字號:中山字第042640號 3.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4.權利人:王雯生 5.登記原因:繼承 6.債權額比例:4分之1 7.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萬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090年4月22日至民國091年4月21日 9.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宋明芬曾啟華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20000分之334 3 1.權利種類:抵押權 2.字號:中山字第042640號 3.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4.權利人:王力加 5.登記原因:繼承 6.債權額比例:4分之1 7.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萬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090年4月22日至民國091年4月21日 9.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宋明芬曾啟華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20000分之334 4 1.權利種類:抵押權 2.字號:中山字第042640號 3.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4.權利人:王一帆 5.登記原因:繼承 6.債權額比例:4分之1 7.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萬元 8.存續期間:自民國090年4月22日至民國091年4月21日 9.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10.利息(率):無 11.遲延利息(率):無 12.違約金:無 13.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宋明芬曾啟華 14.權利標的:所有權 15.設定權利範圍:20000分之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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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