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91號
TPDV,114,補,1291,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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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所陳報實價登錄價額暨預估本件請
求面積(實際面積待測量為準),為新臺幣1,693,4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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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