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88號
TPDV,114,補,1288,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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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洪瑋彤律師
被 告 林奇賢
陳冠翰
林展瑋
李玉坤
鍾蘭
陳仕榮
黃鼎霖
郭秀親
黃維謀
沈素玲
吳明哲
陳燕
沈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3萬50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7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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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