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150號
TPDV,114,補,1150,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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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胡世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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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