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景輝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恭良、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14年7月9日擴張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駁回後開第二項請求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
人等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62萬423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之利
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萬4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7之規定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2,585元,扣除以原上訴利益58萬2,191元計算之新制第二
審裁判費1萬1,805元後,尚欠780元(計算式:1萬2,585元-1萬1
,805元=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詩瑜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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