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5號
抗 告 人 台灣睿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悅寧
上列抗告人因114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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