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藍勝宏
非訟代理人 呂靜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
4年度監宣字第1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藍晴美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藍晴美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14號裁
定為受監護人藍晴美之監護人,受監護人現居新店財團法人
豐榮護理之家每月基本照護費用新臺幣(下同)29,000餘元
,尿布、看護墊、鼻胃管、尿袋等每月約6,000元,且受監
護人身體不佳經常往來各醫院,醫療、住院看護費用等所費
不貲,因受監護人所有不動產屋齡老舊需整修且維護不易,
又為共有房地處分不易,而有變賣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之必
要,變賣取得價金全數匯入監護人帳戶並專用於受監護人一
切所需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14號裁定確定
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最近親屬同意書、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財產清冊切結
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
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存摺影本、生活開支費用表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12年度監宣字第914號卷宗確認無訛,堪
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確可供作受監護人長期照養之
需,應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而有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
請本院准其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財產,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附此敘
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庭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持分)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77 6分之1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89.78 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