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359號
TPDV,114,監宣,359,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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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關 係 人 丁○○
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北投石牌郵局帳號0
0000000000000帳戶內,專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後續之生活照
顧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女,乙○○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0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下稱系爭裁定),並已開具財產清冊。受監護宣告之
人於民國112年12月因病毒感染引起腦膜炎,後續又失去意識
且無法自主呼吸,已成為植物人,現氣切管、鼻胃管留置、無
意識能力,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顧,每月
所需看護照顧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茲因照顧受監
護宣告之人花費日益沉重,為維持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所需花
費,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處分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得價金將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北投石牌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等語。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
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不動
產。㈡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
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
謄本、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系爭帳戶存簿影本、陽
信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親屬系統表、同意書、中山醫院
療費證明單、住院收據、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40號卷,下稱士林地院卷,第19至24
頁、第27至51頁;本院卷第41至103頁)。又聲請人業與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丙○○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
一節,亦據聲請人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105至117頁),自堪信
為真實。本院審酌乙○○現需人照護,所費金額不貲,其名下除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外,另有房屋1筆、土地9筆、投資1筆,然
於112至113年收入所得分別為5,144元、9,973元等節,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乙○○之112、113年之財產所得資料可參(見本院卷
第17頁至37頁),恐不足以支應其照護費用,且聲請人擬出售
附表所示土地之價格為每坪25萬元,亦與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所示(見本院卷第67頁至73頁),鄰近土地行情相
當,堪認聲請人所述擬出售之價格尚非對乙○○不利益。爰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准許
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
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
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均有明示。是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益,爰併予諭知處分附表所示之土地後,將取得之價金
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系爭帳戶內,專用以作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後續之生活照顧費用,聲請人並應於上開不動產處分後,盡
速提出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何明芝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地段、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74㎡ 10773分之40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96㎡ 2394分之20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72㎡ 2394分之20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56㎡ 2394分之20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13㎡ 2394分之20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04㎡ 2394分之20 7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232㎡ 2394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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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