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65號
TPDV,114,消債聲,65,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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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素珍
代 理 人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素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職權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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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