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63號
TPDV,114,消債聲,63,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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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世豪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世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
8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8號案卷查明無訛,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
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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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