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家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月容
李偉達
黃愛婷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葉家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聲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
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
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
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受免責之裁定,並於114年5月9日確定
。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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