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蘇石泉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奕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
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
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
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經濟拮据、入不敷出,有陷入窘境之餘,
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台北市萬華區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異動申請表、清寒證明、台北市萬華
區公所北市萬社字第114600313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4-7
頁),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聲請人本訴請求酌減
銀行房貸,請求自每月新台幣(下同)43,000元酌減為30,0
00元(見民事聲請狀、民事補正聲請狀,附於本院台北簡易
庭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74號卷第8頁、第38頁),經本院命
聲請人補正請求權依據,聲請人具狀稱請求權依據為不成文
銀行通例(見本院卷第7頁),則其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
前開說明,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是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而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