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友哲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洪楷峻律師
相 對 人 蔡青峯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勞
訴字第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
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
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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