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6號
反 訴原 告 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湖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林昶邑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羿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保留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
8,43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
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
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
照)。經查,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後,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將
反訴聲明請求金額擴張為915萬4,866元(見本院卷第222頁),
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15萬4,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8,672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10萬8,438元,應再補繳234
元【計算式:108,672元-108,438元=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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