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陳有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服全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75,561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暫以原告主張遺產項目及受分配比例為計算依據),
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陳金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
三、因分割遺產事件須以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方為適法,請
確認有無其他遺產應列入本件分割遺產之必要?倘有,請具
狀追加之;並請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四、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六、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