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江家儀
江孟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陳又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伶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620元(暫以原告主張
項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
應繼分比例1/5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並請將繳納結
果陳報到院。
二、待張凱淇之特別代理人選任(另行分案審理)確定後,請儘速
陳報到院,以利後續調解程序進行。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