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269號
TPDV,114,家補,269,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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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張均祥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陳安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荔曾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59,300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二: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61/10000,
原權利人:張均祥)。
二、同上段374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
2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原權利人:張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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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