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潘勇丞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翠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兼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建華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88,665元(計算式如附
表,暫以起訴狀所列之遺產及原告主張受分配比例為計算依
據),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被繼承人潘吳富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潘吳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四、按分割遺產,應以「整體遺產」為裁判分割標的,不得訴請
部分裁判分割,請陳報本件應分割之全部遺產項目及分割方
法各為何?並請自行計算及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
五、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
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