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11號
TPDV,114,家繼簡,11,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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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〇〇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乙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丙〇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次按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
  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丙
〇〇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有其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是原
告提起因繼承所生之分割遺產訴訟,其準據法自應適用我國
民法之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〇〇於113年12月20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丙〇〇之
子,並於民國77年3月7日經生父王豐男認領,被繼承人丙〇〇
於81年2月1日與被告結婚,按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兩
造應繼分比例為如附表二所示各二分之一。次按「繼承人得
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爰依法請求按兩造附表
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 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 ,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 及價格、遺產之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 、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 籍謄本、原告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再查, 依上開規定,兩造為被繼承人丙〇〇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 人丙〇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在分割遺產前,對於系爭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 關係,自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 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之訴,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 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 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提 起訴訟,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均 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 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 白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丙〇〇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式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0000000000000000 357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0 42,641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AUD 1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CNY 3,846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USD 3,349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932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573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 0000000000000000 662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9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 50,375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 30,090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陽信商業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 12,104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陽信商業民生分行 00000000000000 48,875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民生郵局 00000000000000 109,787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86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銀行 00000000000000 2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興銀行 00000000000000 145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富錦分行 0000000000000000 168,352元 存款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NB新市貨幣債T月美 00000000000 184,487元 1,448.6140股份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9 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聯博全非投資等債 AZ00000000000 114,960元 1,289.1550股份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680元 儲值金,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守護保本定期保險 0000000000 3,511元 保險金,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新光人壽幸福人生終身壽險 0000000000 2,386元 保險金,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丙〇〇溢繳款 1,250元 溢繳款,由兩造按附表2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甲〇〇 二分之一 2 乙〇〇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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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