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244號
TPDV,114,執事聲,244,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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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44號
異 議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李宥臻
代 理 人 吳志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
1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209155號
裁定(即原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駁回異議人對於如附表編號5之②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聲請部分廢棄。
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下稱原事務官)
於民國114年3月10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209155號裁定(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於11
4年3月2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14年3月28日對之提出異
議,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
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
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聲請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強制
執行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與其
他財產,因相對人供擔保而停止,需俟相對人所提債務人異
議之訴確定,方能就保險契約進行換價償付解約金,倘有其
他債權人併案執行,如附表編號2、4之①所示保險契約(下
稱系爭2筆保單)預估解約金將不足清償相對人對伊所負債
務,原事務官認系爭執行事件有超額執行情事,以原處分駁
回伊就如附表編號1、3、4之②③、5至9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及編號10、11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顯有不當,爰對之提
出異議。 (原處分准許異議人強制執行系爭2筆保單金錢債
權部分,未經相對人聲明異議,非本院審理之範圍)
三、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50條規定甚明。此規
定旨在避免債權人任意聲請超額查封,以保護債務人,於債
務人有多數財產可供選擇時,即應本此標準,在符合比例原
則及合適性原則之情形下,就其價值與執行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費用相當之財產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90
號裁定參照)。是以,查封之財產,如已足供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當然不得再以債務人之其
餘財產作為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又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雖停止中,惟若屬違法執行行為,執行法院仍應依法駁回
債權人之聲請或撤銷執行行為。
四、經查:
 ㈠異議人以本院94年度執助字第491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薪資債權、存款債權,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並於113年9月27日、113年10月25日就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核
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分別具狀聲明異議,表示有如附表編號
1至7、9所示之預估解約金(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強制
執行保險契約金錢債權部分執行無結果,未予論列),薪資
債權及存款債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如附表編號
10、11所示),嗣相對人以超額執行為由聲明異議,原事務
官乃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於除系爭2筆保單以外財產(即
如附表編號1、3、4之②③、5之①②、6至11)強制執行之聲請
,有附於系爭執行卷之各該執行命令、第三人聲明異議狀、
相對人聲明異議狀、囑託函文等件可稽。
 ㈡又相對人於1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列113
年度訴字第7431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
行(案列113年度聲字第736號,下稱系爭停止執行事件),嗣
於114年1月13日依系爭停止執行事件裁定提供新臺幣(下未
標明幣別者同)120萬元為擔保,原事務官乃依之停止系爭
執行程序,有是項裁定、提存書、本院提存所函及本院民事
執行處函可參(見系爭執行卷第195至209、279頁),系爭執
行事件尚未進行換價程序,需俟異議人所提系爭異議之訴判
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時,執行處方得終止保險契約以解
約金償付異議人,或就其他財產進行換價程序等情,亦堪認
定。則異議人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①103萬9229元,
及自9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②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此觀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債權
憑證即明(見系爭執行卷第5、23至25頁),至遲應計算至
系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時之本金、利息與
違約金。
 ㈢而系爭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
之案件,約6年2個月終結,既經系爭停止執行事件裁定載明
(見系爭執行卷第203頁),本件之清償日約為提起系爭異議
之訴之113年11月4日加計6年2月之日即120年1月4日,異議
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即480萬8333元(如後附計算式)
。惟相對人遭強制執行之財產,未計入薪資及存款,即達27
17萬6744元與美金12萬9481元,已有顯著之超額。然系爭2
筆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450萬6512元(即如附表編號2之173萬
1712元+編號4之①277萬4800元=450萬6512元),未足前開預
估之債權總額,檢視相對人之其餘保險契約,如附表編號5
之②為增額終身分紅壽險,預估解約金60萬3406元,主約無
健康險、醫療險,亦無附約,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陳報狀可憑(見系爭執行卷第160頁),其他保險契約則有
因美金計價、利率變動型等影響預估解約金金額,且有預估
解約金金額較高之情形。系爭2筆保單加計如附表編號5之②
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相對人遭強制執行而將來得終止換價
償付異議人之金額達510萬9918元(即450萬6512元+60萬3406
元=510萬9918元),應足敷清償異議人之前開債權,故系爭2
筆保單及如附表編號5之②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以外財產之強
制執行顯屬超額,應駁回此超額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為宜。
 
 ㈣異議人雖稱系爭異議之訴確定前恐有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
應俟該訴訟確定方得撤銷系爭2筆保單以外標的之執行程序
,本件並無超額執行云云。惟相對人有如附表所示之多數財
產遭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前所述之債權總額與執行財產
相當、比例原則及合適性原則,自不得為超過債權總額之執
行。況截至本院裁定之日,並無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已經
本院以公務電話查明(見本院卷第19頁),更不因異議人臆測
有併案執行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超額執行,異議人之此項主
張,自非可採。
 ㈤從而,系爭執行事件對於逾系爭2筆保單(即如附表編號2、4
之①)及如附表編號5之②保險契約金錢債權金錢債權以外標
的之強制執行,已屬超額執行,依前開說明,應屬違法執行
,而應駁回超額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3、4之②③、5之①、6
至11)之強制執行聲請。原處分駁回異議人對於如附表編號1
、3、4之②③、5之①②、6至11)之強制執行聲請,關於駁回附
表編號5之②部分,尚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此部分不
當,為有理由,應予廢棄,關於駁回其餘標的(即如附表編
號1、3、4之②③、5之①、6至11)部分,則無違誤,異議意旨
對此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未標明幣別者為新臺幣) 
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頁碼(系爭執行卷) 原處分認應執行 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解約金 1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0 178萬0628元 第237、239至259頁 ②00000000000 美金6萬0939元 ③00000000000 美金6萬6823元 ④00000000000 177萬9099元 ⑤00000000000 41萬7366元 ⑥00000000000 44萬6365元 ⑦00000000000 44萬6917元 ⑧00000000 19萬3175元 ⑨00000000 261萬4000元 ⑩00000000 173萬7327元 ⑪J0000000 404萬3000元 2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A150B557934 173萬1712元 第151頁 ∨ 3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41萬7891元 第153頁 4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0000000000 277萬4800元(含累計回饋金則為279萬6739元) 第157、263頁 ∨ ②0000000000 269萬5927元( 含累計回饋金則為271萬7433元) ③0000000000 277萬4772元( 含累計回饋金則為279萬6710元) 5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Z000000000-00 46萬7229元 第160頁 ②Z000000000-00 60萬3406元 6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5萬5171元 第161頁 7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SID0000000 15萬2987元 第163頁 8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可扣押之債權 第165頁 9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①LYTB093041 美金1719元 第211頁 ②LYTB093802 未達扣押標準 ③VYTB800688 18萬2136元 ④VYTB800689 186萬2836元 總計:2717萬6744元(不含累計回饋金)、美金12萬9481元 其他財產 頁碼(系爭執行卷) 原處分認應執行 編號 標的 囑託情形 金額 10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債權 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 不詳 第62、65頁 11 龜山文化郵局存款 不詳  
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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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懿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